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时间:2014-02-24 点击数: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各专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目的,提高教师和学生专业技能,规范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竞赛组织管理

第二条 学校成立“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负责参赛的协调、服务工作,以及参赛级别、获奖级别的界定及奖励工作。

第四条 相关系(院)、部负责参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参赛要求,制定参赛实施方案;根据竞赛章程的要求组队;确定指导教师,做好参赛前的辅导和训练工作,并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做好参赛时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获奖情况的统计和奖励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竞赛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与我校专业教学关系密切、省部级及以上的教师及学生职业技能型竞赛。

第六条 比赛级别、获奖级别的界定原则是以学校文件、比赛通知(邀请函)、参赛范围或获奖证书上的公章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以个人形式参加竞赛项目的,设指导教师1名;以团体形式参加竞赛项目的指导教师不超过2名。(有具体通知要求者,按比赛通知执行。)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先申报,后审批”的工作程序,参加竞赛的负责人需填写“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能竞赛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部门同意、报“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初审、最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方可立项。未按规定申报审批的项目、提前执行的竞赛培训一律不予纳入管理之列。

第九条 申报内容

(一)参加本届竞赛的预期目标。

(二)参赛人员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在本项目中的分工说明。

(三)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包括赛前准备阶段及竞赛期间工作安排(时间、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

第四章 竞赛经费保障

第十条 由学校批准参加的竞赛活动,参赛所需报名费、差旅费等由学校支付,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归学校负责。

第十一条 技能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原则,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具体报销流程及要求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经费使用标准见表1:

表1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经费使用标准

竞赛类型

经费

国家级竞赛

省部级竞赛

备注

报名费

按照正式通知和报名表按实报销


差旅费

遵照相关财务标准,或按通知要求按实报销


比赛期间指导教师津贴

100元/天*人

50元/天*人

必须为指导教师,并按实际到场天数为准

比赛期间参赛者竞赛津贴

50元/天*人

30元/天*人

必须为参赛教师或学生,并按实际参赛天数为准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二条 立项批准的技能竞赛实行对参赛系(院)部、参赛教师及学生实施以奖励代替工作津贴的办法,即根据参赛教师和学生所获奖情况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竞赛项目负责人将技能竞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送到教务处审核,填写“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申请奖励,奖励标准见表2:

表2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业竞赛奖励标准

级别

奖项

团体奖

(元)

单项奖(元)

参赛单位

教师项目

学生项目

学生

指导教师

特等奖

20000

10000

6000

4000

4000

一等奖

15000

8000

5000

3000

3000

二等奖

10000

5000

3000

2000

2000

三等奖

5000

3000

2000

1000

1000

优秀奖

2000

1000

500

500

500

优秀组织奖

2000

特等奖

10000

5000

3000

2000

2000

一等奖

8000

4000

2500

1500

1500

二等奖

5000

3000

2000

1000

1000

三等奖

3000

1500

1000

500

500

优秀奖

1000

500

300

300

300

优秀组织奖

1000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所有参赛奖励以项目为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竞赛者,取其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不能很好的履行指导职责,或被指导学生对其反映较差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包括参赛指导),其获奖情况可记入教师的业务档案,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按规定计入本人年度教学业绩考核中;学校每年将根据系(院)、部开展和参与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情况及获奖情况,纳入“系部评价体系”标准中,对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公共教学类竞赛项目按同级别奖励标准的60%执行。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校内各系(院)开展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学校根据活动次数和参赛学生人数给予一定奖励。参赛人数在300人(含300人)以下者,按300元/次进行奖励;300~500人者,按500元/次进行奖励;超过500人的竞赛按800元/次进行奖励。校内专业技能竞赛应提前申报竞赛方案(含竞赛内容、时间、地点、参赛人数等),经教务处审批后实施,活动结束后要及时上报总结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参加国际比赛由主要领导审批,视情况确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四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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