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专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政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鼓励教师 “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促进教师积极践行“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师德考核结果是教师聘任、晋升、奖惩等人事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医专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第五条 师德考核每年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并由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医疗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失职渎职;
(九)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切实负起责任, 依据本办法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在教师录用、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工作中,须对候选人遵守师德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阳医专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