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标志和教学质量的生命线,也是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各项教学建设的核心。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豫发[2005]5号)文件精神,依据省教育厅《河南省高等学校名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豫高教[2005]7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效益和社会竞争力,经学校研究,成立建立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的常设指导咨询机构,在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议事原则

第四条 委员会由医院、医药企业、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学校领导、系(部)主任、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专业(学科)带头人及其他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由教务处负责组建,由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设置。

第五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6人,委员若干人。校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1人为来自行业或者企业的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由学校颁发聘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补聘或者解聘。

第六条 学校给予专业建设一定的经费投入,保证委员会工作正常进行。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可以采用议决制或者表决制。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并得到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教育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进专业建设,对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指导。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负责专业建设中、长期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审,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

(二)研究提出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订、调整和修订原则,审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指导实施。

(三)研究指导专业教学改革,对精品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建设规划进行审议并指导实施。

(四)指导制订自编教材规划,负责自编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负责专业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比赛的组织和评定工作;指导专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六)对专业支撑学科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提供咨询;对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进行立项推荐、审议和指导;按照规定程序,有关专家可以参加对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审、验收和鉴定工作。

(七)定期开展专业教学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八)监督专业教学质量,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了解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的情况。提出改进课堂教学的意见,研究解决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九)指导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对学生实习实践提供指导和帮助;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

(十)讨论、研究、决定与学校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委员会工作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年度和学期有工作计划,期末和年底有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会前要进行认真准备,以提高议事质量,会后应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委员会大会提出,讨论通过后再行补充备案。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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