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5-13 点击数: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确保实习效果,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的实习工作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习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主管,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各系(部、院)组织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

1.制定有关实习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年度实习工作安排。

2.参与各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3.制定年度实习经费预算,监督实习经费的使用。

4.加强对实习工作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5.协调处理实习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制定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协调各系(部、院)做好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工作。

(二)系(部、院)职责

1.组织各专业制订实习大纲,做好实习计划执行工作。

2.确定实习专干的选拔和推荐,做好实习动员、实习派送、实习期间学生管理等工作。

3.完成实习指导教师选拔和推荐,做好实习指导、考核、成绩评定工作。

4.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安全管理与质量监控,建立实习安全员制度,制定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定期组织和参与实习全面检查等。

5.做好实习教学档案的归档和实习备案系统填报工作。

6.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第三章 实习类型和方式

实习分为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方式分为学校联系单位和学生自主联系单位两大类,根据不同专业实际需求,可采取多种方式。

第四条 学校联系实习单位:由学校统一联系、制定岗位分配计划,系(部、院)根据分配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因就业、学生个人或家庭等特殊原因,学生本人联系实习接收单位(医学类专科及以上层次学生实习接收单位必须是二级综合医院以上,且与所学专业对口),经家长和接收单位同意,填写《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自主联系实习申请表》(见附件1)。自联学生要协调自联的实习单位登录河南省实习备案系统进行实习备案。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进行协助。指导教师的人数原则上可按1:20的比例配备。

第七条 系(部、院)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安排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须经系(部、院)申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更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

1.实习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方案和实习大纲。

2.做好对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培训,督促学生遵守组织纪律和安全规程,检查学生实习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会同实习单位完成学生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4.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并报所在系(部、院)。

第九条 实习结束,学校将根据实习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评选优秀指导教师,予以表彰。

第五章 实习学生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各系(部、院)指定实习专干和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填报和维护实习备案系统。

1.学生实习前须足额缴纳学费,因特殊情况不能足额缴纳学费者,应填写《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缓交学费申请表》(见附件2)。

2.学生参加实习前签订实习协议,严格履行协议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实习。

3.实习报到: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实习单位规定时间和相关注意事项完成报到,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天报到,须在报到前一天由所在系(部、院)向教务处说明情况,由教务处与实习单位协调后另行安排,延迟时间不超过一周。

4.住宿安排:实习单位提供住宿的,按照实习单位管理规定执行;未提供住宿的,学生自行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组织纪律

1.实习生应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自觉维护实习单位声誉,服从实习单位工作安排,对工作安排有异议的向实习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系(部、院)报告。因个人原因导致实习单位遭受声誉受损和经济、财产损失,由实习学生个人负责。

3.各实习单位应配合学校做好实习生考勤和日常管理工作。

4.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按照《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请、销假管理

(一)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请病假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系(部、院)主管领导审批,并在教务处实习科备案。

2.事假制度: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若有特殊情况(如必须本人到达现场处理的事件)请事假,经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请假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3天(含3天)以下者,报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同意。

2.请假3天以上者,经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学校请假程序办理。

(三)请假手续办理

1.学生填写《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学生请假条》(见附件3),按请假权限逐级审批,口头请假无效。

2.因学校组织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返校者,所在系(部、院)与教务处联系,由教务处实习科与实习单位协商,统一办理请假手续,严禁私自离开实习医院,若私自离开,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请假违规处理

1.请假手续需提前办理,凡未办理或未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按旷实习处理。

2.请假到期未归、续假未批准者,其超假时间按旷实习处理。

3.学生病事假及节假日需要回家时,到家后要及时报告医院实习生管理部门或带教老师,逾期没有接到学生反馈信息者,医院要及时通知学校。

4.凡请假手续不全或请假到期延迟不归均视为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由学生本人承担后果和责任。

5.严禁各系(部、院)与实习单位直接联系办理实习学生请假或自行设计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因违纪被实习单位退回学生的处理办法

1. 纪律处分。由所在系(、院)按照《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由系(、院)向教务处做出对该生实习分配申请报告(附学生本人的实习申请),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重新安排实习。

3.重新安排实习学生原则上不予调整实习单位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填写《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变更实习单位申请表》(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实习不合格处理办法

1.被认定为实习不合格者,在实习管理备案系统中注销该学生账号,实习即刻终止,不能通过毕业联审。

2.因实习缺勤被认定为实习不合格者,按照课程重修程序,由学生提交重新实习申请,经学校审批后,随下一届完成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变更

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实习单位,若因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本人填写《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变更实习单位申请表》(见附件4),联系实习单位并提交接收单位开具的同意接收实习证明,变更单位应为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单位。

第十六条 实习终止

因入伍、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需终止实习的,填写《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终止实习申请表》(见附件5)办理终止实习手续。入伍须由学校武装部出具相关材料,患有重大疾病的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终止实习手续后须再次完成实习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学校将根据实习期间综合表现评选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实习干部,予以表彰。

第六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实习考核

实习考核包括实习前综合实训技能考核、实习中期考核和实习结束考核。

1.实习前综合技能考核:学生在实习前参加并通过本专业组织的专业技能综合实训,不合格者推迟实习,待补考合格后方可实习。

2.实习中期考核:含理论和技能考核,考核内容由各系(部、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中期考核由校联实习基地承办。在非校联实习基地实习的学生采取就近原则,由教务处指定医院参加考核。对管理规范、实习学生反映良好的三级甲等医院,可按照医院日常考核成绩为主,不再单独组织中期考核。

3.毕业考核:按照各专业毕业考核大纲,在学生结束实习后,由各系(部、院)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习成绩评定

实习成绩是根据实习考核和日常管理进行综合评定。实习前综合技能考核、中期考核和毕业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报教务处存档。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合格后方准予毕业。

凡具备下列之一者,均评定为不及格:

1.实习考核不合格者;

2.实习报告内容有明显错误或存在应付。

4.旷实习时长累计达到7天及以上者,或请假时长累计达14天及以上者。

5.由于违规违纪被实习单位退回者。

6.实习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者。

第七章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实习基地由教务处与实习单位充分协商沟通,确定合作关系,报学校批准后签署合作协议,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实习基地的选择在符合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遵循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并符合以下标准:

1.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2.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3.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4.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二十三条 新增实习单位前期应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包括不限于: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第八章 实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经费实行“统一预算,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使用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经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按财务有关规定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实习学生投保的实习责任保险,费用从实习经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附件:1.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自主联系实习申请表

2.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缓交学费申请表

3.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学生请假条

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变更实习单位申请表

5.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终止实习申请表

6.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不合格认定表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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